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 来源:新时代商会 时间:2020-04-20 阅读:580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 1.不可抗力; 2.政府政策性限制; 3.破产清算; 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 - THE END -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页给好友 上一篇 收录进牛津词典的funny mud pee,被注册成... 下一篇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?